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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建城〔2019〕206号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能源局、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各地级以上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2019-12-11   
  现就《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关键小事和事关社会文明的民生大事。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专门作出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具体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分别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本《指引》。

  二、《指引》主要内容解读

  《指引》共分为三章,分别为总则、分类技术体系和分类管理体系。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指引》适用于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同时适用于相关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活动。囊括范围仅为城市,不包括农村。仅针对生活垃圾,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二)分类技术体系

  1.分类类别。《指引》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2.分类标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颜色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的规定。

分类标志.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