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库〔200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级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广使用公务卡的通知》(南银发〔2006〕100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2008年6月6日
徐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公务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免息透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 公务卡改革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一)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会议费、租赁费、维修费等费用。
(三)市财政局将根据公务卡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公务卡适用范围。
第五条 在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只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 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从事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成为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公务卡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公务卡推行阶段预算单位选择的公务卡代理银行应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保持一致。预算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需按规定格式将公务卡信息报市财政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备案,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
公务卡开设的基本程序是:职工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交单位财务部门确认后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为职工办理个人卡,办讫后由代理银行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将个人卡发给职工。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财政部门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透支额度为1至5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与代理银行商定。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状况,代理银行可以对其授信额度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代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如发生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向代理银行挂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处理。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 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申请报销。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登录财政预算执行系统“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卡号”和“金额”等信息,从代理银行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可报销金额后,录入“金额”、“支付摘要”等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及《公务卡支付明细信息清单》,通过集中支付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还款虚拟账户”划转资金。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支付明细信息清单》,从“公务卡还款虚拟账户”将资金归还到公务卡账户。
第十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连同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等原始凭证,按现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公务卡代理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五章 推行公务卡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后,原则上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小额零星支出。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卡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如遇公务卡透支额度不能满足预期支出需要等特殊情况,可向代理银行申请临时追加授信额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署代理协议,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指导和督促做好公务卡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建立公务卡支撑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