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15 沪国税退〔200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外税分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批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税函
〔2000〕954号),内称:"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税字〔199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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