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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全文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2月24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经2024年2月2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zfgb/2024n/202404/szfwj/content/post_3669656.html

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全文废止】

市政府97号令


《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13年11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3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作为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具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授予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法制部门合署办公。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授予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调解。
(三)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
(四)起草行政复议文书。
(五)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
(六)起草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七)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委员议决制,由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任委员由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社会人士中选任。非常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委员人选进行调整。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法制部门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活动所需经费,应当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统一受理以下案件: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向市政府组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暂不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受理窗口、传真、邮寄方式或在指定的网站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向原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接收申请,并在2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原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联系,配合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申诉的,信访部门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答复书。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 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初步审查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对公民处以警告、暂扣许可证或执照、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处罚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处罚的。
(三)对公民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
(七)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审理。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加盖市政府印章。
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加盖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十七条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审理案件工作人员发现案情复杂、疑难的,应当提出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