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现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报告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6日
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管理,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清算对象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五)企业在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外)中被合并或者被分立不再继续存在;
(六)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七)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八)企业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
第三章 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第四条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或者,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在清算处置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公允价值或实际成交价。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按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