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有关规定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时,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