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情况季报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局(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关)处理纳税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诉处理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网址等联系方式,保证纳税服务投诉渠道畅通。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地税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提供服务措施和服务事项的态度、质量与效率不满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给予处理的行为。

第六条 对属于行政复议、诉讼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第七条 对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三章  纳税服务投诉办事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局纳税服务局是市局机关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以下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以及舆情监控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

(二)对市局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投诉,对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局机关的纳税服务投诉;

(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群体性投诉等重大投诉;

(四)纳税人之家成员单位提起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市局稽查局纳税服务管理部门是其所属机关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对所属机关组成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投诉。

投诉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受理纳税服务投诉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转交不属于本处理机关管辖范围和不属于纳税服务的投诉;

(三)向投诉人回复投诉处理结果;

(四)监督检查下级投诉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五)调查、统计、分析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市局投诉办事机构除承担上述工作职责外,还负责指导、协助、监督和检查全系统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书面投诉指采用信件、电报、传真和登录网站投诉模块等书面形式进行投诉。网站投诉由市局投诉办事机构受理。

口头投诉包括电话投诉或者到投诉处理机关当面投诉。投诉人提起口头投诉的,投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投诉办事机构收到纳税服务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具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请求和事实的;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且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十二条 经过审查,投诉办事机构应当视不同情况对纳税服务投诉做如下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投诉处理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但是同一投诉事项正在处理当中或已处理完毕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明确告知缘由;

(二)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投诉处理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或者告知纳税人交由相关投诉处理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或者告知纳税人交由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办事机构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就近便利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受理投诉后,投诉办事机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以下称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理。

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成的投诉事项,经投诉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处理时间的,应当将延长时间的原因、时限及处理进展情况告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