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009年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实施以来,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一些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类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
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以及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二、在GB/T14885-1994中没有列举的
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
固定资产办理。
三、在GB/T14885-1994中列为工业用的
固定资产,如果由商业纳税人购买使用,按照一致性原则办理。
四、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