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津财库〔2012〕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资金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政府采购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市级预算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采购人是指使用政府采购资金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市级预算单位。
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级预算单位自筹资金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自行支付。
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分为财政授权支付和财政直接支付两种,具体项目的支付方式由市财政局国库部门确定。
(一)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是由采购人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授权用款额度,根据采购合同,自行签发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二)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采购人在接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直接支付预算指标后,报送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2.市财政局对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批复用款计划。
3.采购人在收到电子版财政直接支付批复计划后,需及时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