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淮自然资发〔2023〕23号
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各分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营造中小企业良好的创新创业发展空间,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用地,全力推动“项目落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支撑
(一)加快推进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统筹各类空间开发保护需求,优化区域和城乡功能布局、用地结构和要素配置,形成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格局的规划成果。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含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继续执行,在衔接“三区三线”最新划定成果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
(二)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适时开展中小企业用地所涉及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修改工作,统筹优化用地布局和设施配置,合理确定产业用地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加大存量挖潜盘活力度,积极拓展用地空间。
二、强化土地指标的统筹保障
(三)坚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精准化、差别化管理,有效整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及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等资源,统筹安排不同需求、不同层次中小企业发展用地。每季度省政府下达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预留部分市级统筹计划,用于保障“专精特新”等项目用地需求。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积极会同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将中小企业用地需求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保障。
三、规范出具规划条件
(四)坚持以规划条件作为推进中小企业项目有序实施的重要手段,涉及中小企业用地的,严格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及规划设计规范等科学制订规划条件,禁止以“开天窗”的方式划定用地红线,严格履行征转用手续后,挂牌出让前正式出具规划条件,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的可持续性。
四、加大工业用地有效供应
(五)用地规模小于 1.5 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予单独供地,指导园区政府建设一定数量的高标准厂房,提供给有需求的项目使用。确因道路、河流分割的边角地小于 1.5 公顷的,在满足准入产出要求的前提下,可单独供地。
(六)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对不具备低效用地独立再开发条件且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但与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建设效率效益更优,或是原则上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的零星建设用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累计不超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五、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及“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
(七)在中小企业工业用地供应中,积极推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多种供应方式,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初始用地成本。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 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加快园区区域统一性评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 出让模式。
六、进一步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八)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工业用地成本。对于中小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存量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七、优化用地审批流程
(九)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为中小企业项目建设提供前期咨询、辅导、协调等服务。建立“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推动集成化办理,推行“一网通办”,线下设置服务专窗,初步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开展工业项目(不含化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实行先办证、后审查“即办件”工作模式。推行“拿地即开工”、“并联审+容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