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闽价服〔2015〕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2015年4月21日
附件1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收费金额 (万元) |
支出金额 (万元) |
收费单位性质 |
财政拨款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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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一、收费单位性质应填写: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社会团体、企业法人;
二、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应填报当年度财政拨款金额;
三、同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2
省直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外办,国资委,质监局、体育局、安监局,金融办;
消防总队;
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气象局、地震局;
福州大学、福建师大、福建农林大学、省邮电学校;
广电网络集团、电力公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