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台胞救急救难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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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部门:
《福州市台胞救急救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福州市台胞救急救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台湾人民工作,切实解决在榕台胞特殊情况下的救助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福州市红十字台胞救急救难中心,该中心挂靠在市民政局下属救助站,作为需救急救难台胞窗口受理单位。
第三条 市台办、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福州边防检查站、市边防支队等部门是处理台胞救急救难的主要工作单位,各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对台胞的救助工作。市台办为台胞救急救难的总协调单位。
第四条 救助对象。我市救助的台胞对象应是合法入境且在我市遇到确需救急救难情形的台湾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胞,可获得救助:
1、生活无着落且无经济来源的。
2、发生重大疾病或变故且当时无法依靠自身解决的。
3、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及其它不可抗拒自然力确实需要应急救助的。
4、国家规定的其它可救助情形的。
受救助台胞可获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国家对救助对象要求的食宿。
2、提供与其亲属的通讯联络。
3、提供或垫付必要的医疗救助费用。
4、提供或垫付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
5、提供或垫付应付自然灾害的应急避险费用。
6、提供或垫付应付其它解决应急情况的费用。
属于救助范围的台胞,市民政局救助站应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不属于救助范围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超出一般救助能力范围的事项,由市台办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寻求解决。
第五条 身份确认。受救助者须持有能证明台胞身份的有效证件;无有效证件者,由市民政局救助站先予收留,并及时通报市台办,在接到台胞救助通报后,市台办应及时协调市公安局、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福州边防检查站、市边防支队等核查受救助者有效证件及入境记录,凭入境记录或市台办通过相关管道确认受救助台胞的身份。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发现需受救助的台胞,应及时通报市台办。对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市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