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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征收单位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时,征收单位应当提供指导和帮助,就存量房评估工作意义、评估方法、工作流程、计税评估价格生成等做好解释、辅导工作,消除纳税人对存量房评估工作的误解、疑虑。

第五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并有客观依据、证据,要求对提供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价格进行审核,或者要求对提出的申报交易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正当理由予以认可的,应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