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失效】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5号
)规定,2014年6月1日起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管理制度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该公告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129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实施报批或备案制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2012年度或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的申请资料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