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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函〔2015〕13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珠海市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统筹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保障居民享有优质、安全、便捷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珠府〔2012〕1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导,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统筹规划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整体能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式服务模式,发挥社区健康“看门人”作用,促进居民健康管理制度的形成。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工作制度,重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具有珠海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模式,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队伍稳定、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目标,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一)设置标准

1.原则上一个街道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每3至5万人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布局,香洲主城区内原则上不再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珠海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设置,其功能和规模必须达到《珠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珠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珠海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必须包括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必须包括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确需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的,由区级卫计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立健康小屋,鼓励民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健康小屋。

(二)人员配备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辖区每1万居民配备8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全科医师2-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1名,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2名(至少配1名公共卫生类妇幼保健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每万人口至少配备全科医师2名,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2.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师培养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完善全科医生补偿分配机制。采取规范培训、在岗培训等多渠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全科医师,建立适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求的全科医师队伍。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进修学习,未参加培训或未通过培训考核者不得上岗。

3.规范继续教育制度。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制定培训计划,安排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和学术活动,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

4.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应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不低于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未履行合同约定服务年限的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公立医院招聘。

(三)服务能力

1.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模式,推行家庭医生式团队服务,向辖区居民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二级以上医院加强合作与协作,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及时将急重症患者转诊至上级医院,同时接收上级医院转诊的康复和慢性病患者。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向居民提供与社区公共卫生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四)规范管理

1.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辖区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信息汇总。

2.通过联建协管、托管、医联体等多种形式,依托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对口联建、业务指导和任务管理。

3.实行业务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关于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价〔2007〕34号)规定执行。实行价格公示,规范收费行为。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区域医疗“一卡通”项目体系,必须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定期接受上级考核。

6.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完善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制度。

7.鼓励社会资本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整合、改造和管理。

(五)监督与考核

1.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指标中。

2.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考核方案,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考核,考核合格的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须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3.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安排2-3名专职人员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可在现有的计生服务机构加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相关工作。

4.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将各项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完成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纳入考核目标,落实绩效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政策,逐步加大考核结果占经费拨付依据的权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年度考核结果与财政经费拨付挂钩。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主要工作指标未能达到要求的,须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财政保障

1.市、区政府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时对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人均标准作出调整,从2015年起人均标准逐步增长,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1〕42号)实施。

3.对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各区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助,市财政按常住人口人均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4.对通过标准化考核的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区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