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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实行电脑定税的个体工商户核定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实行电脑定税的个体工商户核定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1-12-08            琼地税函〔2011〕5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自2012年1月1日起,税费征管信息系统的电脑定税子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电脑定税系统核定定额的,其核定定额程序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180号)的规定执行。现结合电脑定税系统,对核定定额的程序明确如下。

  一、基本程序

  自行申报——调查核实——核定定额——定额公示——报批定额——核准定额——下达定额——公布定额

  (一)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开始营业满一个月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如实反映基本生产经营及主要成本费用支出等情况,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的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据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业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税务所调查人员意见”栏,如需进行经营收入抽查的,须填制《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情况调查表》。税务分局(海口、三亚局为税务所)税源管理岗根据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核实的情况,将采集信息录入电脑定税系统,通过电脑定税系统计算产生应纳税额,提交基层税务分局长岗(海口、三亚局为税务所长岗)审核,同时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情况调查表》报税务分局(海口、三亚局为税务所)定额初评小组,为民主评议定额提供依据。调查核实人员由初评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指定,且不得少于2人。

  (三)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定额初评小组会议。根据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集体审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以及电脑定税系统计算产生的应纳税额,由基层税务分局长岗(海口、三亚局为税务所长岗)在电脑定税系统中进行审核,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税务所初评小组意见(公示前)”;如需补充调查的,可另派员调查核实,核实如发生变化的,税源管理岗应重新录入并计算出应纳税额,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提交审批。

  (四)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可选择在税务分局(所)、办税大厅、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张贴,或者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行业、拟定定额、拟定税额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纳税人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有质疑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主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