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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1〕1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所指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需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并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开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包含分支机构和培训点,不含托育机构)。

二、明确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 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71号)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以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程序和方法

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类别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工程,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不具备的属于其他建设工程。

(一)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校外培训机构

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川建行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后,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校外培训机构

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施工许可,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其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1〕53号)的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以下<含500㎡>),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仍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