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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价服〔2018〕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动态监管。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317号)规定,我省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允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要求,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有定价管理权限以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督促景区经营管理单位认真落实相关规定。

  二、认真开展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省物价局已采取交叉监审的形式,组织开展省管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各地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和《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