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
)、《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渝办发〔2011〕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均在我市范围内,但不在同一区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