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工作规则的通知
穗建房产〔2019〕173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我局决定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工作规则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支付款项的发票及书面承诺,在符合规定的留存比例条件下,可申请划拨该项目在取得预售证前支付的工程款、法定税费等资金。
该调整事项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预售款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0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件解读
文号: 穗建房产〔2019〕1737号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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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建房产〔2019〕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决定在符合《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合理拓展预售款用途。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根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