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9]9号 2009.5.14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81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涉及退税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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