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集贸市场税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5〕14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9-23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优税网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源管理工作,夯实征管基础,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减少税收流失,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54号)精神,结合我省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际,制定了《贵州省集贸市场税源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集贸市场税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5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贸市场是指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市场。
第三条 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我省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前款所称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缴纳的各税种税款的总和。大型市场为年纳税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市场,中型市场为年纳税额100—500万元的市场,小型市场为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市场。
第四条 对大型集贸市场,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市、州、地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市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的类别和特点,健全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管理职责,强化管理手段,实现集贸市场税源管理的精细化。
第二章 市场税收管理员职责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明晰、分类合理、监控到位”的原则,对市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进行合理划分和设定。
第八条 市场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开业、停复业、变更、注销等有关事项的实地核查;
(二)负责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
(三)负责涉税信息的审核分析、指标测算、认定处理以及集贸市场纳税人的纳税评估;
(四)负责纳税人领购、开具、保管、使用、取得等发票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税控器具的推广落实以及税控信息的采集;
(六)负责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实施催报催缴;
(七)负责对税源变化、应纳税款核定情况的调查核实;
(八)督导纳税人健全帐证、真实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九)负责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纳税辅导;
(十)负责辖区内漏征漏管和非正常户认定的核查工作等。
第三章 户籍管理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普遍登记的原则,为进驻集贸市场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户一证,亮证经营。并做好变更、停复业、注销等情况的日常管理,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出租人不报告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停(歇)业的管理。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因故申报办理停业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停业理由、纳税情况以及发票领、用、存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经查确无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同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薄、发票和其它税务证件,同时应加强对停(歇)业纳税户的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故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缴纳税款、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经查确无问题的,在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薄、发票和其它税务证件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工商、市场主管部门、经营场所出租人等提供的各类信息,加强对所辖纳税人的管理,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管理员填写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同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社保部门提供的各类信息,加强对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涉农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双定”业户的户籍管理。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发票的控税作用,加强集贸市场发票管理。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发票管理应结合市场纳税业户类型多样化的特点,对发票进行分类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供应纳税人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并加强对其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税务机关应积极在集贸市场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可由 市场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部门统一购置(分别摊销),集中管理使用税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