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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人社发〔2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公告》 ( 2021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保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直各单位、部属驻榕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其管理暂行办法及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按照《关于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