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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以粤发改投资〔2012〕6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明确选择代建单位的条件和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是指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行为。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是招标人,依法组织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工作。省监察机关依法对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察。省财政部门依法对代建单位招标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对于捆绑招标项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建设类型、行业特点、建设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对于按规定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的项目,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招标人根据批复的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七条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三)近3年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因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事项,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招标代理费用。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及有关附件,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质量、工期等控制目标,项目前期审批文件等;

  (二)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有关程序和方法;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项目代建管理要求;

  (六)经批准的项目使用需求及功能配置需求;

  (七)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指定媒体中选择一家网站和至少一家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专业的一级以上(含一级)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含综合级)、或甲级监理资质(含综合级)、或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和能力;

  (六)近3年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因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七)承担涉密工程代建工作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保密工作条件。

  招标人可按照上述基本条件要求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对投标人条件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投标函;

  (四)投标报价和服务承诺;

  (五)项目管理和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管理架构和人员配置方案,项目代建实施方案,实现工程投资、质量、工期等控制目标的具体措施方案;

  (六)企业资信情况,包括从事代建业务或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的经验和业绩、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评价等;

  (七)联合体协议(限采取联合体形式);

  (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列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代建服务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第十四条 投标阶段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最长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评标等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