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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关于福州市国有企业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代管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关于福州市国有企业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代管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福州市国有企业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代管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福州市国有企业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代管意见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经委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减轻企业改革负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年)的职工,确无岗位安排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批准其退出工作岗位。企业在与职工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以下简称离岗退养)协议后,将其委托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代管(以下简称代管机构)。

二、代管机构代管事项:替离岗退养人员代收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代收代发离岗退养生活费。

三、企业委托代缴的离岗退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当年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年缴费工资按7%递增计算。企业应按离岗退养人数和年限测算后,一次性将代缴款拨入市社保机构托管帐户(收入过渡户)。市社保机构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于次月5日前将代缴款上缴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同时应按照逐年缴费工资进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解记载。

四、离岗退养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福州市医疗保险未统筹前,由原单位按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后,企业应按缴费基数的10%(其中2%由离岗退养人员个人缴纳)比例及离岗退养职工人数和代管年限向市医保中心一次性缴纳离岗退养人员代缴的医疗保险费。离岗退养人员委托保险代缴的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