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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24〕1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现将《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方式和程序,加大对统筹主体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方式、确定程序、统筹主体职能及退出管理等。区域综合性项目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由各区政府依据控规和专项规划,根据实际具体划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统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多元参与、共建共享,共同推动城市更新活动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做好统筹主体确定的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各区政府负责统筹主体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应当建立统筹主体联合会商、统筹推进和专项服务保障机制,及时回应统筹主体需求诉求,支持项目谋划生成,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调解更新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协助进行表决,推进统筹主体确定等,充分发挥基层服务职能,推动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益主体需要,明确统筹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鼓励引入规划设计和策划运营能力强、公共关系处置经验丰富、商业信誉突出的专业企业等社会主体,通过采取与物业权利人联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权责明晰,推动项目高水平策划、专业化设计、市场化招商、企业化运营。

  第六条   区政府按照规定划定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后,开展统筹主体确定工作。

  确定统筹主体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比选方式,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主体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内含有涉密项目等法规明确不得公开的情形,或者发生紧急救援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的方式确定统筹主体。

  第七条    采取公开比选方式确定统筹主体的,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统筹主体应当按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府组织专家、各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统筹主体。

  采取指定方式确定的,应当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确定。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外,统筹主体确定结果应当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八条   各区政府确定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后,应当制发书面确认文件,并根据项目需要赋予统筹主体以下全部或部分职能:

  (一)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通过申请启动协商议事,或者根据街道、乡镇委托,开展意见征询、入户调查、方案协商等工作,推动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利人达成更新意愿,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

  (二)整合市场资源。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安排绿色建筑、产业转型、交通治理和公共服务补充等公益性社会资源,并引入、匹配、整合各类市场资源统筹运作,提出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统筹使用的方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