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10〕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及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7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征缴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重庆市工会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办发〔2005〕14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缴纳筹备金)。
第三条 缴费单位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县以上工会由财政代扣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 征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办法〔2005〕149号)中关于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税务代征的方式解决工会经费拨缴难的规定。
(四)《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渝工发〔2010〕47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存60%,其余的40%上缴上级工会。
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工资总额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依据第四条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的工会经费中应拨缴上级工会部分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自开始筹建工会工作的次月起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的筹备金。
第六条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计费基数为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第七条 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会隶属关系,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换算成代征比例为:
(一)市属以及区县(自治县)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40%,即0.8%(全总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航系统、铁路系统和部分外地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即0.1%。
(三)中央金融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15%,即0.3%。
(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筹建工作开始的次月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筹备金,在本年度内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按规定的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给新建工会组织;跨年度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以前年度缴纳的工会筹备金不予返还。
(五)基层工会留存的60%部分,由单位行政直接拨解到基层工会帐上,工会负责监督行政及时足额上缴和划拨工会经费。
第八条 市属及中央在渝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直接缴入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区县(自治县)属企、事业单位上解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缴入区县级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混级混库。市总工会与区县级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按渝工发〔2010〕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缴费程序
(一)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年分两次征缴(缴费单位自愿申请全年一次缴纳的除外),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