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资委〔2006〕474号
各直管企业:
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财企〔2001〕803号),8月24日至9月22日,我委对2006 年1—7 月直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抽查。抽查情况表明,大部分直管企业能够按照国家及深圳市的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审批和备案,但是有少部分企业在评估管理制度建设、评估项目备案的审核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估管理制度建设。
直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的制度和流程,规范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业务。要切实落实产权管理业务专管员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业务,专管员确定后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国资委备案。
二、规范评估机构的选聘
(一)企业要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质量和信誉,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不得聘用我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禁入或处罚中的机构。企业在与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时,不得要求其中某一机构必须使用其他机构的结果。
(二)直管企业应对各备案项目的评估机构做出评价,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记录,使评估机构的选聘实现优胜劣汰。对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评估报告质量高的评估机构可作为重点合作对象;对于不遵守职业道德、不遵守国有企业相关政策法规、不能出具规范的评估报告的机构,不再聘用。
三、强化评估项目管理
(一)企业必须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及《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规定程序报我委或直管企业备案,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二)企业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与中介机构协商,合理选定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与相应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现日期接近的月末、季度末或者年末作为评估基准日,保证评估结果有效性,减少或避免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三)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相关情况,恰当选择评估基本方法。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一般不应将成本法作为唯一方法。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评估方法、数据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四)评估机构应从法律、法规、政策方面,从行业、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及产权拥有者或使用者对无形资产控制程度等方面分析无形资产的存在性,从技术优势、产业化程度、目前获利能力及未来发展趋势角度分析无形资产的外在价值和潜在价值。特别是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资质等能不单独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应当根据评估原理和评估准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充分分析其对企业获利能力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给予适当反映。
(五)直管企业负责资产评估管理的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应恪守职责,严格认真审核评估报告。对以下事项,在审核时应给予特别关注:
1、委托评估的资产与评估目的是否匹配,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剥离和核销文件、国土局处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是否一致;
2、涉及到土地、房产处置确权问题的,是否按现有规定履行处置确权、备案手续;
3、对于引用的其他中介机构结论的,评估机构是否已对引用行为声明负责,并揭示其可靠性对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