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2013-9-16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三条及附件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附件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精神,现就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