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
企业所得税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等文件规定,现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可以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适用
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类型:
(一)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确定
企业所得税按
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任一年度为查账征收的,在开发产品完工结算年度不允许实行
核定征收;
(七)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实行
核定征收的其他企业。
三、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因未规范财务核算等原因不能查账征收而实行
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四、一个纳税年度内
企业所得税只适用一种征收方式。
五、
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进行
核定征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六、应税所得率确定
(一)纳税人注册登记地在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应税所得率在以下幅度标准内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10
制造业 7—15
采掘业 15—30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15
餐饮业 12—2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12—20
娱乐业 20—30
中介服务业 15—30
房地产业 20—30
其他行业 15—30
(二)纳税人注册登记地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应税所得率在以下幅度标准内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