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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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局 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8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救治工作,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第三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为依据,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行属地定点救治。
第四条 救治对象界定:流浪乞讨救治对象应是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或患有疾病,暂无意识和活动能力的流浪乞讨病人以及危及他人生命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第五条 福州市四个城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为: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福州结核病防治院、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福州市精神病人疗养院。
各县(市)卫生局、马尾区卫生局指定本辖区定点救治医院,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第六条 救治方式和实施。公安部门或相关单位凡发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当地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其中,精神病患者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或福州市精神病人疗养院,结核病患者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其它传染病患者送福州市传染病医院,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负责护送的单位应与经治医院做好交接登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