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珠府〔2008〕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 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前教育体系,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2011年前,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其中城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99%,农村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全市4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市一级以上幼儿园标准,各镇至少拥有1所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规范化中心幼儿园。
(二)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到2011年,我市城市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受训率达到90%,农村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受训率达到80%,基本形成0-6岁学前教育体系。积极发动社会力量举办等级幼儿园,加快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积极扶持残疾幼儿教育,提高残疾幼儿随班就读的比例。
二、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发展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法将学前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为学前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好学前教育经费预算,保证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每年可从教育费附加中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新上等级幼儿园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具体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奖励标准如下:评为市一级幼儿园的奖励10万元,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负担;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奖励50万元,由市财政支付。
(六)要建立入园救助制度,对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幼儿实行入园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七)区级政府应依据城镇规划和人口分布,对辖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划与国土部门要将学前教育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加快乡镇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化幼儿园的建设,原则上600户以上的村要建成一所农村规范幼儿园。中小学校撤并后空置的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八)举办幼儿园的用地,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幼儿园用地标准在规划范围内无偿划拨,但土地不得抵押、不能转让、不能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终止办学或遇不可抗力时,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套兴建幼儿园,政府鼓励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幼儿园,可按照土地和房屋产权与办学功能分离的方式办学。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九)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幼儿园的公用事业收费按公办中小学标准收缴。
三、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十)建立和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学前教育工作,负责对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 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十三)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协同教育部门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
(十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布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工资指导线,指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保育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十五)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