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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中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和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994〕15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504号)、《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近年来,随着宁波城市化快速推进,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数量大大增加,截至2010年8月底,中心城区由市自来水总公司采用总表制供水的中高层住宅已达2331幢。与此同时,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管理问题却显得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企业负责管理,供水企业只管到小区总表为止,这种分割管理的体制,可能导致具体运行中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二是部分物业企业由于管理不专业、不到位,再加上一些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水箱(池)未及时清洗消毒等原因,容易产生到户用水二次污染现象。
    为此,加快改造现有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并理顺相关管理体制,实现由供水企业管水到户,确保广大市民饮水质量和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呼声强烈的城市管理热点问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出发,不断增强做好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改善城市供水水质,提升城市生活品质的重要职责,把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纳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通过改造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和理顺相关管理体制,确保广大市民饮用水质量与安全,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对新建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不含单身公寓,下同)二次供水设施(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并由供水企业抄收到户。对现有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成熟一批,接管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逐步移交供水企业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后要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水质,实现同网同价同质服务。
   (三)工作目标
    从2011年1月起,对新交付使用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有关技术规程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从2011年起到2013年(其中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为试点期),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根据业主委员会提出的移交申请,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分批接收。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新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直接管水到户
    新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有关技术规程,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从项目方案会审开始,全程参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供水企业根据市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向开发商收取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由供水企业直接管水到户。
    对于在建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要督促开发商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建设;若验收不合格,要对照技术规程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二)现有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逐步实现管水到户
    供水企业根据业主委员会提出的移交申请,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成熟一批,接管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分批接收改造,负责做好已接收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逐步实现管水到户。
    为确保过渡期内为用户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维持正常的供水秩序,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前继续由物业企业管理。供水企业根据《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9〕111号文件)规定,按扣减到户水价的12%作为趸售水价,以弥补正常水损,提高物业管理的积极性。

   (三)落实相关运行管理费用
    供水企业管水到户后,不论新交付还是已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水泵运行所发生的电费仍由物业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并作为专项成本计入水价。
   (四)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供水企业管水到户后,卫生部门要不断强化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起二次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