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有关税控系统要求,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