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社〔2007〕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有效、废止、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财规〔2022〕1号)规定,待修订,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7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指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以下简称救治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保证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救治经费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市民政局应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管理,确保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 救治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期间的基本伙食费;
(二)流浪乞讨病人的床位费、陪护费;
(三)流浪乞讨病人的检查费用;
(四)流浪乞讨病人的药品费用;
(五)流浪乞讨病人的诊疗费用;
(六)其他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救治费用标准的确定: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要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和诊疗目录的规定实施救治,严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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