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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适用住宅多样性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适用住宅多样性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第二批)的通知》(以下简称住宅多样性政策)分别于2022年8月24日、2024年1月17日印发执行。为了更好地发挥住宅多样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促进历史房地产项目尽快去化,带动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发展,为市场提供更多更高品质的住房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住宅多样性政策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

(一)分期开发项目

居住项目分期开发实施,其中,部分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余尚未办理的,在将来分期开发中可适用住宅多样性政策。

(二)变更许可证项目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分期开发中,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分),尚未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居住项目,可申请变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变更许可中适用住宅多样性政策。

二、执行程序

(一)编制论证报告

针对上述两类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论证报告,并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适用住宅多样性政策专篇),论证报告内容详见附件。

(二)审批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分局提出适用住宅多样性政策书面申请,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论证报告进行研究,认定同意的,可按照住宅多样性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有关要求

凡使用住宅多样性政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项目,各区分局要将其列入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报市局备案,将审定信息及时告知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程建设联合审批系统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告区政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作好市区两级协同监管。



附件:项目论证报告(提纲)







202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