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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核定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甬价费〔200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我市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我县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给价格〔2003〕84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工业固体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为保证工业固废处置站的正常运行,根据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测算情况,借鉴其他城市工业固废集中处置收费水平,病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我局制定了我是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委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试行标准详见附件表。
  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主要是解决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或焚烧处置环节所发生的设施建设。维修和运营费用,以及危险废物入场前的预处理费用,不包括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内自身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的任何费用,以及废物包装费、定点收集搬运转运费。
  (一)包装材料由企业按环保要求自备或向处置站按成本价购买。
  (二)定点收集搬运转运费为:宁波市区(含北仑、镇海、鄞州区)按每吨150元计收,其他各县(市)区按每吨180元计收;不足一吨按一吨计收。定点收集搬运转运费已包括过路(桥、隧道)通行费。
  三、本通知自该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内请注意成本资料积累,试行期满后,我局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附表:宁波市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收费试行标准

二〇〇四年一月五日


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
甬物价审批﹝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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