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成地税函[2007]46号 2007.4.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成地税发[2009]182号)规定,第三条停止执行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2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工程造价定额,结合
房地产项目的结构、用途。区位等,核定其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对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由纳税人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