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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科财〔2006〕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实验动物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等5 厅局于2002年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闽科财〔2002〕102号)。该《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规范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工作,推动了我省实验动物科学的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总结实施许可证制度以来工作经验,并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根据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本省行政辖区内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凡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取得生产或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同一单位在不同地点的实验动物设施,应分别取得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经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具备日常的实验动物微生物及寄生虫质量检测人员和手段。

  4、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垫料及笼具符合国家标准。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每年体检一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6、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来自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质量合格。

  2、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垫料、笼具符合国家标准;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操作规程;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每年体检一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审批总时限为20天(不包括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程序与时限如下:

  1、申请与受理

  省科技厅受理本省实验动物许可申请的窗口设在省动管办。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直接到窗口提交实验动物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