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管理的通知
2007-08-15 榕房综[2007]1161号
各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入住使用管理,根据《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简称“
若干规定
”),现就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若干规定
》出台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
若干规定
》实施后一年内入住;《
若干规定
》出台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入住鉴证手续后,方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
二、《
若干规定
》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
若干规定
》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住满10年后,方可上市出售。上市出售时,应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入住鉴证手续。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应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简称“申请人”),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鉴证申请审批表》,并随附以下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及配偶身份证;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管理费缴交凭证;
(4)入住时水、电表抄表数及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