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地税发[1997]36号 1997-03-25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分局):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经过积极努力,在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
土地增值税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得到了比较顺利的贯彻实施,
土地增值税的各项征管措施得到了逐步加强完善,
土地增值税收入逐年上升,但从总的情况看还不理想,特别是有的地县由于领导重视不够,没有把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列人相应的议事日程,致使政策文件精神贯彻不力,征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对税源情况掌握不清,甚至
土地增值税收入至今仍是空白。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227号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抓紧布置安排,进行贯彻落实。
一、
土地增值税是个新税种,具有税源隐蔽分散,操作难度大,不易控管等特点,各地要高度重视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大
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税法宣传月或其他形式扩大宣传的幅射面,已开征的地方要及时总结经验,再接再励,摸清税源,及时足额把税款组织入库。尚未开征的地方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精神,予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迅速把
土地增值税的工作落到实处,消除征收工作中的空白点。
二、在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中,各级地税部门要继续按照黔地税二字(1996)第05号和黔地税二字第07号文件精神,主动与土地、建设、房管部门联系,建立起密切的协税护税工作关系,确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入未按本条例缴纳
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的精神落到实处。
三、各地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自有居住用房或其他按规定免征
土地增值税的
房地产转让的鉴定和管理,属免税范围的,各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后方能发放《
土地增值税免税凭证》,纳税人凭《
土地增值税免税凭证》或完税证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书。从1997年6月1日起,对转让按规定免征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