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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8〕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闽政〔2018〕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开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8〕71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省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退出《福建省定价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房〔2007〕83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计费的房屋建筑面积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28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306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9〕364号)同时废止,我局以往制发的有关文件及相关规定与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8〕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