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珠建消〔2022〕2 号
各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市(区)质监站,城建档案馆,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人防防护设备施工单位,各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25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建式人防工程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相关执行日期界限划分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式人防工程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二)2019年5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式人防工程未完成的,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三)2019年5月28日前取得施工许可但结建式人防工程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式人防工程原则上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确因办理施工许可时未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纳入的,按原有规定验收。
二、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自觉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已通过审查的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降低技术标准,不得降低人防工程质量。确需变更设计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变更。
三、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粤建质函〔2019〕1255号、
粤建质〔2021〕146号文件规定。
四、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依法、依照国家规范制定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人防专业监督队伍,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不按已通过审查图纸施工且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包含人防工程监督内容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时提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人防工程质量融合监管流程图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人防业务纳入工程质量融合监管流程图
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