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19〕3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办:
现将《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司法鉴定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按照鉴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未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综合考虑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的技术含量、工作量、仪器设备、耗材、业务风险和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
第八条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普通司法鉴定案件收费标准上限的50%。
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按照省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在诉讼活动中,由人民法院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司法鉴定费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代收代付。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与委托人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由委托人或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事前应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及误工损失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