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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电子发票试点应用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电子发票试点应用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电子发票试点应用范围的公告》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0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3月在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所属的“猪八戒网”推行应用电子发票。为扩大试点应用范围,经研究,决定在实体经济企业中试点应用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在实体经济企业中,首批确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作为电子发票试点应用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二、试点企业电子发票应用范围。试点企业从事其核定范围内的经营业务,在向消费者收取款项时可以开具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获取。消费者接受试点企业服务,可以在试点企业指定渠道、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授权的“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http://www.gotax.cn)获取电子发票信息,并可下载或打印纸本电子发票。

四、电子发票查询验证。消费者可以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cq-l-tax.gov.cn/fpcx/)或经授权的“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应与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查询的电子发票信息一致。

五、电子发票核算。电子发票经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查询验证一致的,可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实行电算化管理的,电子发票经验证后可作为电算化会计核算凭证。电子发票经查询验证不一致的,不得作为财务会计核算依据;受票人将纸本电子发票重复入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公告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9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电子发票试点应用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0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市地税局拟进一步扩大电子发票试点应用范围,将电子发票应用推广到实体经济领域,为配合实体经济企业使用电子发票,特出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电子发票试点应用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是一个新生事物,全国部分省市正在开展试点应用工作,目前还没有电子发票最权威的定义。为便于理解和执行,规范试点工作,我们给出的电子发票定义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或以其他电子方式开具、 接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第十五条明确,“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重庆市地税系统自2010年推行网络发票后,已实现所有行业、区域、经济类型纳税人的全覆盖,已满足开展电子发票的试行应用条件,并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八部委开展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认可。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3月出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同期电子发票在电商平台顺利应用,并取得良好试点效果。
三、推行电子发票有哪些重要意义?
电子发票是信息技术进步、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