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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房产管理局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镇江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镇江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价房〔20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物价局,新区物价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江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关于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镇江市区价格。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

镇江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


镇江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行为,维护产权人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盘活存量房地产,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市区市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有房屋)进行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是指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在调换公房使用权过程中,由于房屋座落地区、环境、结构、面积等差异,由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经济补偿的行为;有偿转让是指承租人将房屋使用权转让他人,由受让人对转让人经济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 实行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调剂余缺的原则。实行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产权人可以从中受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五条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 换、转让的主管机关。隶属的房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办理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业务。

镇江市物价局负责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价格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

(一)为改善居住条件的;

(二)为购买商品房而筹措资金的;

(三)为购买公有住房的;

(四)自住有余的;

(五)经产权人审核符合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调换、转让公有房屋使用权。

(一)房屋产权不明晰的;

(二)无合法租赁证件的;

(三)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四)承租人违反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产权人应当予以收回的;

(五)成套房屋转让一部分的;

(六)列入城市建设改造范围并已公告拆迁的;

(七)非本市城镇户口购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禁止调换、转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有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应向房产管理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双方申请及其签订有偿调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

(二)家庭共同居住人同意证明书;

(三)租用公房合同凭证;

(四)户籍证明及当事人身份证;

(五)涉及另一方产权管理单位的,还须提供该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证明。

第九条 负责办理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房管处,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应当办理租赁过户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手续的,应当作岀不予办理有偿调换、转让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调换、转让后,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属性不变,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房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补偿由双方议定。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产权人可以从中受益,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其中60%以上用于补贴房屋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产权人受益按下列积点评分标准计收:

1. 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过户,按转让房屋地区、楼层、结构、设施设备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积点评分之和×分值×计租面积收取。由房屋出让方支付或双方协商支付。

2. 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过户,按调换双方房屋积点评分×分值×计租面积之差额收取,由低分值方支付或双方协商支付。

3. 非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过户,按住宅用房标准的 2-3倍收取。(1、2类地区按3倍收取,3类地区按2倍收取)。

积点评分标准见附表,每一分值暂定为10元。以后市物价局将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并会同市房管局适时调整。

产权单位收取的费用,涉及到二个房管处的,由收取方向另一方支付回收资金的50%,内部结算。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租人私自有偿调换、转让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调换、转让行为无效,由房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房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秉公办 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按各自职责 负责解释。



附表:

镇江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有偿调换、转让积点评分标准





1分值=10元

项目

内容

积点评分标准

增减因素

备注

地区

一类地区

8


按镇江市房改地区划分

二类地区

7

三类地区

5

楼层

底层

1

八层以上有电梯+1


2—5

5

八层以上无电梯-1

6—7

3

居住4层以内(含4层)

顶层

0

有架空层的瓦屋住房,

平房

3

不作頂层计算

结构

钢混




单元式

8


非单元式

7


砖混


独厨独厕+2

砖混一等单元式

7

独厨无厕+1

非单元式

5

无厨独厕+1

砖混二等单元式

6

共厨共厕+0

非单元式

5

共厨无厕-1

砖木


无厨无厕-2

砖木一等

6


砖木二等、三等

3


简易

1


设备
设施

煤气管道

2


住户自己装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厨,厕贴瓷砖马赛克

1

卫生三大件

1

纱门纱窗

1

环境
条件

交通便利,商业网点配套齐全

3



有独用院落l0㎡以上

2

室内空间在4米以上(含4米)

2

朝向朝南

2

朝向朝东

1

朝向朝西

-1

朝向朝北

-2

无直接通风采光

-2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30㎝以上

-2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