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产管理局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镇江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价房〔20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物价局,新区物价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江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关于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镇江市区价格。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
镇江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
镇江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行为,维护产权人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盘活存量房地产,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市区市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有房屋)进行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是指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在调换公房使用权过程中,由于房屋座落地区、环境、结构、面积等差异,由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经济补偿的行为;有偿转让是指承租人将房屋使用权转让他人,由受让人对转让人经济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 实行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调剂余缺的原则。实行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产权人可以从中受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五条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 换、转让的主管机关。隶属的房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办理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业务。
镇江市物价局负责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价格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
(一)为改善居住条件的;
(二)为购买商品房而筹措资金的;
(三)为购买公有住房的;
(四)自住有余的;
(五)经产权人审核符合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调换、转让公有房屋使用权。
(一)房屋产权不明晰的;
(二)无合法租赁证件的;
(三)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四)承租人违反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产权人应当予以收回的;
(五)成套房屋转让一部分的;
(六)列入城市建设改造范围并已公告拆迁的;
(七)非本市城镇户口购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有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应向房产管理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五)涉及另一方产权管理单位的,还须提供该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证明。
第九条 负责办理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房管处,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应当办理租赁过户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手续的,应当作岀不予办理有偿调换、转让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调换、转让后,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属性不变,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房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补偿由双方议定。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产权人可以从中受益,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其中60%以上用于补贴房屋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产权人受益按下列积点评分标准计收:
1. 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过户,按转让房屋地区、楼层、结构、设施设备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积点评分之和×分值×计租面积收取。由房屋出让方支付或双方协商支付。
2. 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过户,按调换双方房屋积点评分×分值×计租面积之差额收取,由低分值方支付或双方协商支付。
3. 非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过户,按住宅用房标准的 2-3倍收取。(1、2类地区按3倍收取,3类地区按2倍收取)。
积点评分标准见附表,每一分值暂定为10元。以后市物价局将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并会同市房管局适时调整。
产权单位收取的费用,涉及到二个房管处的,由收取方向另一方支付回收资金的50%,内部结算。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租人私自有偿调换、转让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调换、转让行为无效,由房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房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秉公办 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按各自职责 负责解释。
附表:
镇江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有偿调换、转让积点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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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值=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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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积点评分标准 |
增减因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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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一类地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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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镇江市房改地区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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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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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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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
底层 |
1 |
八层以上有电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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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5 |
八层以上无电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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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3 |
居住4层以内(含4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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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 |
0 |
有架空层的瓦屋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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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 |
3 |
不作頂层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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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钢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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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式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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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单元式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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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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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厨独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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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一等单元式 |
7 |
独厨无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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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单元式 |
5 |
无厨独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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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二等单元式 |
6 |
共厨共厕+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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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单元式 |
5 |
共厨无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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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 |
|
无厨无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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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一等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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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二等、三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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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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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煤气管道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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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自己装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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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厕贴瓷砖马赛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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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三大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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纱门纱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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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
交通便利,商业网点配套齐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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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用院落l0㎡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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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间在4米以上(含4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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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朝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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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朝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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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朝西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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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朝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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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通风采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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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30㎝以上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