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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4〕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4号)落地落实,不断完善全流程管理措施,持续巩固和增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集采落地监测监管能力

(一)持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依托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监测系统,不断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各地医保部门应及时收集医疗机构使用建议,结合国家医保局部署要求,推进全流程监测功能便捷、智能、高效。分批加快推进集采医用耗材全流程监测,先行上线国家组织集采冠脉支架监测功能,2024年底前实现各批次在执行的集采医用耗材监测功能全面应用。

(二)强化各方主体系统使用。市、县医保部门要将全流程监测系统作为抓政策落实、抓问题查摆、抓督导整改的重要工具,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形成省、市、县协同联动机制。要督导中选企业、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日常自我监测,及时掌握供应保障、采购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充分发挥全流程监测系统对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自我约束作用。

(三)不断健全监测通报制度。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地医保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导相关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省集采数据分析预警办公室针对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各市医保部门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通报提醒。各地要建立通报问题医疗机构整改情况月调度制度,及时跟进并掌握问题整改进展。

二、强化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

(一)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中选结果落地后,要切实履行协议约定,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约定采购量、非中选产品使用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使用量的比例高于50%,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充分发挥医保绩效管理作用,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并纳入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考核评价,强化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导向。

(二)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考核中选产品采购情况时,应综合考虑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结合采购平台中选产品供货量、配送率等指标,将保障供应作为综合考量因素,客观反映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情况。探索开展医疗机构订单数据考核,对超常规订单、同一时间段对同一药品频繁下单的医疗机构,加强考核约束。

(三)加强高价可替代药品采购监测。重点关注高价可替代药品采购量变化情况,对于明显超出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要及时示警,医疗机构要坚决杜绝不报量以及未完成约定采购量而大量采购高价可替代药品的情况。探索开展可替代药品采购量占比指标监测,完善可替代药品监测方式。

(四)提升中选产品院内管理水平。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产品院内管理,对于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可替代药品以及不落实相关医用耗材系统(组套)采购政策,大量使用超过该组套中选价的,医疗机构在收到通报后要及时传导至医务人员,不断提升院内管理水平。

三、强化中选企业供应主体责任

(一)确保中选产品供应及时到位。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要加强配送企业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