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
2023-07-17 深工信规〔2023〕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管理工作,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资金资助、称号授予以及资格评定等市级产业扶持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异议、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置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行国家、省产业扶持政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置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异议,是指项目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后资金资助、称号授予、资格评定项目公示期内,对本单位申报项目公示内容持有不同意见提出申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认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在市级产业政策扶持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扶持管理规定,请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处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项目单位涉嫌违反市级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管理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异议、投诉及举报的处置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类明晰的原则。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并处置、答复符合条件的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
第六条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提出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条提出人应当以现场提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递交书面形式的异议、投诉及举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提出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异议材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邮寄材料的以投寄材料的邮戳日期为准;
(二)提出人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按公示要求提供在职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异议应当明确提出对公示不同意见的内容,并详细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材料,不得简单表示不同意公示结果或者以经营困难等非项目建设原因提出异议;
(四)提出人身份信息及电话、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五)公示要求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九条提出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投诉材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投诉人基本信息,如单位、姓名、职务等;
(二)被投诉人存在违规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管理工作有关;
(三)提出人身份信息及电话、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条提出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举报材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扶持项目的基本信息,如产业政策扶持计划名称、公司名称、扶持项目名称、项目申报人等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提供被举报扶持项目存在违反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管理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要求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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