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5〕1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市领导任召集人,协助该市领导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综治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法制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以上人员为联络员。
横琴新区、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辖区内养犬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并宣传
《条例》和本办法;
(二)通报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及研究相关措施;
(三)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确定牵头单位和协助单位;
(四)研究制定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各区(功能区)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内容;
(五)组织联合检查;
(六)研究会商有关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七)市人民政府及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养犬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依照
《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管理机构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履行的具体职责。
市公安局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二)对犬只进行登记发证;
(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和处罚;
(四)对流浪犬只予以收容移交。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养犬管理所需的行政经费。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养犬规约的公示和宣传工作。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管理犬只疫病防治和疫苗接种工作;
(二)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防治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
(三)对犬只诊疗行为实施许可管理和监督;
(四)监督养犬人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组织开展犬只疫病防控知识宣传;
(六)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的犬肉。
市市政和林业局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督促各区(功能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对犬只便溺等卫生问题突出区域进行清扫或监督养犬人清扫,确保城市环境清洁卫生。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予以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有关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村(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横琴新区、香洲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内的农村需要调整为一般管理区的,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需要调整为严格管理区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区(功能区)公安分局负责养犬登记、变更、注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