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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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厅约谈相应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政府分管建设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各设区市当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序时累计达到或者超过省建设厅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建设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应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政府分管建设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建设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各县(市、区)监管的工程当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序时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四)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约谈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并视具体情况约谈建设(代建)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省建设厅负责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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